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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0-26【慶富獵雷艦弊案─質詢主計長、審計長】財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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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F16的錢拿去付獵雷艦真的符合《預算法》嗎?

針對獵雷艦弊案,有一個問題我一直耿耿於懷。
國防部將2016年通過要給F16的預算,挪了14億2657萬支付獵雷艦。
國防部發新聞稿說:「符合預算法第63條之流用規範」,主計總處也說合法。事後,似乎大家也都沒什麼質疑。

但是,我覺得整件事很不合理。

立法院認定有必要而通過的F16預算,被大筆挪用去買別的東西,等於是讓預算審查形同虛設。這到底是「人的執行有問題」(因此必須追究責任)、還是「制度設計有問題」(因此必須修改制度)?

今天財委會,針對此事質詢主計長與審計長。

兩位的回答,讓我十分失望,不僅搞不清楚狀況,連《預算法》第63條的解釋適用,都回答得零零落落、前後矛盾。

國防部主張適用的預算法第63條規定,當「同一工作計畫」之其中一用途別科目經費不足,而「他科目有賸餘時」得流用,但「流入」及「流出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20%。
同時,依《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》第27條規定,流用情形表必須併入6月與12月會計報告,送審計部與主計總處。

今天的質詢問題,依序為:

1. 何謂「他科目有賸餘時」?
2. 審計部與主計總處有收到報告嗎?
3. 雖然F16預算的「流出」沒有超過「原預算數額的20%」,但是獵雷艦2016年預算的「流入」早已大幅超過20%了呀?為何沒有違法?

看完質詢,相信您會同意這件事必須繼續深究。否則,立法院的預算審查,根本就是笑話一場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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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; 台灣大學、台北大學兼任教授;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博士; 具我國律師、司法官、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; 曾任澄社社長、島國前進發起人。 第九屆立法委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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